九、对仍需恢复使用的原有设计文件的清理及处置情况;
十、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三十九条 审查机构在收到自查综合书面报告后,经审核确认能够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尽快组织审查,并在资格审查20日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批准部门。
第四十条 审查机构应选派具有一定设计水平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一般不超过4人,其中具有审批人员资格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不少于3名。
第四十一条 审查机构对设计单位进行的资格审查,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可派员监督。
第四十二条 资格审查内容应包括:
一、听取设计单位的基本概况和自查汇报,核对《申请书》内容。
二、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审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是否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检查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和各项设计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
五、考核各级设计人员资格和技术素质,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书面考试。
六、全面审查试设计文件,进行试设计文件答辩;抽查原设计级别的技术文件,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
七、审阅检查制造、安装、使用及实施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单位对设计质量的反馈意见。
八、检查近几年来主要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及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
九、检查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停止审查工作:
一、中请单位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没有专门的设计机构和工作场地;
三、各级设计人员不配套,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
四、试设计技术文件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要求;
五、未建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六、主要的设计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设计管理混乱;
七、近期设计产品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已完成的设计产品严重违反现行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八、申请单位条件与《申请书》不符或有虚假行为。
第四十四条 审查组在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后,应及时写出审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审查概况;
二、审查内容;
三、审查结论;
四、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六、申请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表;
七、设计装备和手段资源表;
八、各级设计人员书面考核成绩表。
第四十五条 审查结论意见分为: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基本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和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3种。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
(二)设计、校核人员素质考核良好,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无不及格者,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三)设计技术文件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技术文件齐全完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基本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一)具有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性文件。
(二)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经过初步实际运行考验,运行基本正常;设计管理制度比较完善,且能执行。
(三)专门的设计机构已经建立,并能适应设计工作的需要,有专门工作场所但需改善。
(四)具有与申请类别、级别、品种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各级人员配置数量和资格基本符合要求。
(五)试设计技术文件及抽检的原设计级别技术文件基本齐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