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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失效]

  第五十九条 设计单位变更地址、变更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审批人员,必须在1个月内向批准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变更设计单位名称或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后,应重新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并按本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 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的换证

  第六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批准部门提交《更换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申请书》(见附六)。换证单位如逾期未提出申请,即自动放弃设计资格。
  第六十二条 换证审查工作由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审查机构组织进行。审查机构应在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组成换证审查组安排换证审查工作,并应在审查20日前通知换证单位。
  第六十三条 换证审查内容包括:
  一、听取设计单位基本情况汇报;
  二、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审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是否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并与所设计级别相适应;
  四、检查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实际运转和各项设计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
  五、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变动情况;
  六、采取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书面考核与设计图纸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设计、校核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
  七、每个级别抽查至少一套有代表性的设计技术文件,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
  八、检查《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设计项目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
  九、《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设计项目和数量;
  十、制造单位、产品使用单位的反馈意见;
  十一、核查每年向批准部门所报送的年度综合报告的真实性;
  十二、核查上次换证(取证)时审查组所提出意见的整改情况;
  十三、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同意换证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条件;
  二、未发生过由于设计原因而造成的重大设备事故;
  三、各级设计人员每年变动人数不超过20%;
  四、有效期内每一级别的设计文件至少有两项,否则取消该级别的设计资格。
  第六十五条 换证审查组审查后应出具《设计换证审查报告》,并提出审查结论性意见。审查组结论性意见分为具备换证条件,应予换证;基本具备换证条件,整改后可予换证;不具备换证条件,不予换证3种。对某一级别应予取消设计资格的,亦应在结论意见中加以说明。
  一、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具备换证条件,应予换证:
  (一)换证单位符合本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换证的基本条件;
  (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实际运行情况良好;
  (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齐全,并能认真贯彻执行;
  (四)设计人员素质考核良好,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无不及格者,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五)没有超越《设计许可证》范围的设计,设计质量良好;
  (六)设计手段和技术装备较好并逐年有所改善;
  (七)适合本单位设计项目需要的标准、规范齐全,并具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图书、杂志等设计参考资料;
  (八)设计档案资料和各项上报材料记录完整、真实可靠;
  (九)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能得到合理安排和及时处理,监检单位和用户对设计质量评价良好;
  (十)对上次换证(或取证)时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全部认真整改。
  二、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基本具备换证条件,整改后可予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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