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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的通知
 (2002年9月10日 国质检通[2002]26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本规范第二十六条上报时间,暂按现行规定执行,新的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

附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以下简称“业务统计”)工作,确保业务统计数据、资料的准确、及时、全面,有利于数据、资料系统地采集、整理、加工和使用,提高业务统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管理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原始数据的收集、处理,以及业务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加工和使用等工作环节中涉及的所有检验检疫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三条 业务统计行为规范遵循以下原则:
  (一)涉及检验检疫业务原始数据的收集、处理,以及业务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加工和使用等工作环节的检验检疫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都有相应的统计行为责任。
  (二)凡各级统计管理部门能提供的业务统计数据、资料,不搞重复调查,在检验检疫日常工作中做到数据共享。
  (三)检验检疫系统报送业务统计数据、资料,一般应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需要对外报送、提供或公布的检验检疫业务统计数据资料,须经统计管理部门核实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对有保密要求的业务统计数据、资料,应按密级传递、使用和保存。

第二章 统计需求的确定

  第四条 业务统计项目、范围和内容应当根据检验检疫业务的发展变化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并确定新的统计调查需求。
  提出统计需求应坚持兼顾需要与可能、精简与效能的原则,并遵循:
  (一)要有所需新统计项目的数据采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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