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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的通知

  (二)充分考虑各级统计管理部门的承受力,并留有必要的统计工作时间;
  (三)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局部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计管理部门每年征集一次统计需求,主要根据检验检疫业务调整和业务管理的需要,收集和确定新的统计需求,并对当前使用的业务统计指标体系征求意见;必要时也可临时进行统计需求征集。
  第六条 总局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登记、协调、审核总局业务部门提出的统计需求和直属局统计需求建议,提出审核意见,设计新增业务统计指标及其调查方案,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提出统计需求需填制《统计数据需求书》,其内容包括:类别、目的、范围、指标名称及解释、数据来源、时间以及完成人员等。
  第八条 新增统计指标应尽快纳入统一的计算机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计算机系统”),由总局统计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软件开发计划,信息管理部门组织开发;在纳入计算机系统前,应先建立相应的操作规定。
  第九条 对未纳入业务统计指标体系的需求或临时提出的统计调查,由提出部门制定统计调查方案,经统计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并将调查结果报统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原始数据的登记与归档

  第十条 为准确、完整和有效地反映检验检疫业务状况,规范原始数据登记行为,各级机构应严格执行《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业务数据规范》中对业务原始数据登记项目、内容做出的规定。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业务原始数据由出入境申报单据以及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和签证等有关业务活动形成的原始记录及证单,通过计算机系统录入或手工台账的方式登记。
  第十二条 有关检验检疫业务人员负责做好报检、检验检疫结果、证稿拟制、签证、通关、计费、归档、认证认可、注册、监督管理、审批及报检企业、报检员信息等原始数据的登记,并对电子方式接收的各类原始数据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有关检验检疫业务人员对本部门登记的原始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原始数据质量负责。下一个工作环节应对上一个工作环节的业务数据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纠正或退回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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