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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下级机构向上级机构报送电子数据应当采用广域网数据库传递方式,不具备广域网传递或情况特殊的,可用电子邮件或电子文件存储介质报送,并附情况说明。
  报送容量较大的电子数据,报送前应先对其作打包压缩处理,如发现数据压缩包存在问题的,不准上报。
  第二十五条 书面统计报表须采用总局规定的纸张格式打印,经业务统计人员、本机构统计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复核和本机构主管局长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二十六条 下级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向上级机构报送业务统计资料,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每月5日前向总局上报。遇到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统计资料的报出时间可顺延。
  遇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时间报送统计资料的,应在规定报送时间前报告上级统计管理部门说明原因,并按上级机构的要求办理。

第六章 统计数据的审核与更正

  第二十七条 统计数据的审核范围包括统计基础数据、报表数据等电子数据和书面统计报表。统计数据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检查有无漏报、虚报、瞒报及错报业务统计数据现象;
  (二)检查电子数据是否有遗漏、录入错误或逻辑错误等问题,并根据有关信息提示,分析并确定电子数据存在问题的原因;
  (三)检查报表填制是否规范、数字是否清晰,有无填表人、审核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和加盖报送机构单位公章等记录;
  (四)审核各主要业务统计数据(书面的和电子的)间的逻辑性、平衡性和一致性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 下级机构向上级机构报送业务统计数据资料前应对报送的数据资料作全面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如超过规定报送期限,应立即报告上级统计管理部门,并按上级意见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报送的业务统计资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下级机构重新报送,并负责记录报送的时间和审核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条 统计管理部门发现业务统计数据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知责任单位或部门;责任单位或部门须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提出纠正措施或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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