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的通知

第七章 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统计资料包括书面统计报表、图表、统计分析报告、各类存储介质(如光盘、磁盘等)存储的数据以及其他各类统计工作文件等。
  第三十二条 业务统计资料由统计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主要工作包括:
  (一)将所有电子数据按月备份,统计年度结束后,应将全年的电子数据备份在光盘上归档保存。
  对已备份的电子数据要进行维护和测试。对因修改检验检疫证单信息等导致电子数据变动的,应做好记录,并对变动前后的电子数据作必要的保存和更新;定期对归档电子数据进行检测,保证电子数据的安全。
  (二)对各类书面统计资料进行登记、分类,按月归档、保存。统计年度结束后,应将全年统计资料完整地按统计报表、统计分析及其他统计资料整理,分别装订成册后归档,并编好档案目录,便于查阅。
  如有破损、残缺或字迹模糊的书面统计资料,应及时进行修补或复制。
  第三十三条 统计档案的保存环境应达到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蛀、防尘等要求,以电子文件存储介质形式归档的统计档案还应具备电子文件存储介质的要求(如防磁化、防光直照等)。
  第三十四条 统计档案保存年限:月份业务统计资料保存期5年,年度业务统计资料永久保存。有密级规定的,按密级要求保存。
  第三十五条 统计档案销毁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两人以上执行,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三十六条 负责业务统计档案资料管理的统计人员工作更替或变动工作时,应办理业务统计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并做好移交记录。

第八章 统计资料的使用

  第三十七条 业务统计信息的发布由统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业务部门对口提供的统计数据,须经统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八条 查询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的用户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向外公布业务统计数据。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使用业务统计数据、资料时,应采用规范的业务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