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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的通知

  第四十条 统计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性业务统计分析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其业务职责范围内的专题(项)业务统计分析工作。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疫业务统计分析主要内容包括现状分析、评价和监控,检验检疫业务发展规律性分析及其预测、决策建议等方面。
  第四十二条 年度业务统计分析报告每年2月份上报总局;综合性统计分析报告每季度上报一次;专项统计分析报告根据业务情况自行确定;如遇业务数据波动异常、重大疫情及重大质量问题,须及时上报。

第九章 统计工作质量检查

  第四十三条 总局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业务统计工作质量检查的组织管理;负责制定年度统计工作质量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各直属局每年应组织一次本辖区业务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并写出《工作质量检查报告》,经主管局长审核同意,通报各有关部门和下属各分支机构,并上报总局统计管理部门。《工作质量检查报告》应包含统计工作质量检查的基本情况、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统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统计工作质量进行自查,并接受上级统计管理部门或本单位业务工作质量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四十六条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或重大统计工作质量问题的,应立即向本级机构的主管领导和上级统计管理部门报告;发现潜在的统计工作质量隐患的,可扩大检查范围,并要求被检查单位或部门立即采取措施。
  第四十七条 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对统计工作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工作质量检查单位可根据需要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十八条 统计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机构业务部门和人员与统计工作相关的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并向本机构主管领导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十九条 各级统计管理部门应按年度建立统计工作质量检查档案。检查档案应包含:统计工作质量检查方案、检查结果记录、工作质量检查报告、整改措施及跟踪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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