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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
 房屋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
 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办房地字[2002]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北京市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规范办公用房资产管理,保证机关办公正常使用,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及变更登记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房地产管理司统一申请。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可确认为中央国家机关所有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范围占用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均应登记在国管局名下。
  三、未经国管局批准,各部门、各单位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并进行登记的,应予以收回并进行变更登记。
  四、由各部门、各单位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占有使用,用于对外经营服务的办公用房,因对外开展业务需要,确需保留房屋所有权的,须向国管局提出书面申请。
  五,国管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普查数据和历年房地产统计资料,整理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清册,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提供。
  六、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土地权属登记,由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具体工作由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中心承办。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将清册转送区县国土房管局,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清册后,不再受理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房屋土地权属登记申请。
  七、各部门、各单位于2002年8月15日前将本单位登记清单所列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资料交国管局。已进行权属登记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提供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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