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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4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为了在我国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体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定于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11月30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及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试点的总体规划和检查指导。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本次试点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所在地区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试点的规划和检查。
  各试点地区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所在地区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资料收集、基层培训和其它组织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
  (一)试点时间: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11月30日,为期一年。
  (二)试点地区和相关单位
  1、试点地区: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
  2、试点医疗机构:卫生部视光学研究中心(温州医学院附属眼视光医院)及相关医院、天津胸科医院、西安西京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
  3、试点品种的境内生产企业及进口产品的代理企业。
  (三)试点期间监测品种
  本次试点品种的确定,基于使用风险性较大,社会反应较强烈的医疗器械产品,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管中确定的产品。
  试点期间重点监测品种
  1、聚丙烯酰胺水凝胶
  2、角膜塑形镜
  3、心血管内支架
  4、心脏瓣膜
  三、试点方式及时间进度
  本次试点工作拟分成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培训阶段(2002年12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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