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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

  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发展民族地区的外经贸特殊政策;研究或协调解决民族地区外经贸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支持边境地区发展边境贸易;对民族地区利用外国政府资金、国际组织的援助、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给予优先支持;在执行统一的进出口商品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和安排民族地区提出的进出口商品配额;研究制定民族地区外经贸人才培养计划。
  文化部: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拟定文化艺术方面的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予以照顾;支持少数民族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卫生部: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研究少数民族地区卫生方面的特殊问题,制定改善少数民族地区卫生状况的政策、措施。
  人民银行:研究拟定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实行的技改贴息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等政策。
  税务总局:研究拟定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
  广电总局: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规,传播民族知识,报道民族工作重要新闻;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在拟定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参与查处影视作品中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事件。
  新闻出版总署:在拟定国家有关新闻出版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时,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予以积极扶持;研究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新闻出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国家民委等有关部门处理出版物中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事件。
  体育总局:研究制定发展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政策措施,扶持少数民族体育事业,促进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
  国务院扶贫办:研究制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中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问题;在扶贫资金、外援项目及贫困地区干部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给予照顾;支持和促进“兴边富民行动”和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整体脱贫。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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