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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做好2002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做好
 2002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企[2002]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经贸局、各驻外经贸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2002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对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国(境)内商业银行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为做好2002年财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 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2、未发生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行为。
  3、服从财政、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协调。
  (二) 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资料。
  2、项目合同于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生效,且单个项目的新签合同额在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含1000万美元)。
  3、项目的贷款合同于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生效,且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
  4、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必须一致。
  5、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报告。
  2、申请贴息项目的合同商务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译本)。
  3、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项目开工日期、工程的形象进度、预计竣工日期等。
  4、企业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副本。
  5、银行拨付贷款的转帐凭证和企业付息的结算清单。
  (二)申报程序
  1、地方企业(包括在地方的中央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3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各地财政、外经贸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初审后,于2003年3月底前联合向财政部、外经贸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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