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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一)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受刑事处罚。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责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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