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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三)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四)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峻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五)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六)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承担安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业务的。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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