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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10日 计价格[2002]15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报来《关于重新申报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立项和标准的函》(保监函[2001] 16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86号)规定,现将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会对保险公司以及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即,你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仍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仍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仍按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二、你会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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