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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关于印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的通知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关于印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的通知
 (搜救字[2002]9号)


各海(水)上搜救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国内、国际法律公约的要求,为规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在水上发生重特大险情时的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搜救反应速度和救助成功率,中国海上搜求中心组织制定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
  现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印发给你们,请各搜救中心参照本程序并结合其搜救责任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反应程序,报本搜救中心备案。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

  第一条 为保证对水上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受到威胁的险情做出迅速反应并组织有效地救助,以避免或减少人命伤亡,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对危害水上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的险情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的搜救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搜救责任区域以外发生的险情,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救助或参加救助的,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本程序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险情,是指对水上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事件。
  (二)客船,是指普通客船、滚装客船、客渡船和高速客船。
  (三)一般险情是指:
  1.水上遇险人员在30人以下的险情;
  2.3000总吨以下非客船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3.船舶溢油10吨以下;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险情。
  (四)重大险情是指:
  1.水上遇险人员在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的险情;
  2.任何客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
  3.3000总吨及以上,100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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