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船舶溢油10吨及以上,50吨以下;
5.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五)特大险情是指:
1.水上遇险人员超过50人及以上的险情;
2.任何客船遇险,尚不能确定人数是否超过50人及以上的险情;
3.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4.船舶溢油50吨及以上;
5.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六)省级搜救中心,是指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军区领导,业务上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导的设立在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水)上搜救中心。
(七)搜救分中心,是指沿海各省级搜救中心下设的分支机构。
(八)应急协调小组,是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为了及时有效地组织、协调重特大险情的救助工作而组成的临时组织。
应急协调小组的组成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领导(交通部或交通部海事局领导)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全国海上搜救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搜救情况的掌握与上报。各省级搜救中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第五条 发生在各省级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内的险情,由各省级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搜救行动,包括请求其他搜救责任区(包括港澳地区)的救助力量的支援。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应各省级搜救中心的请求,可以负责协调某一省级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救助力量,以及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救助力量参与救助。
第六条 任何参与搜救的救助力量,由负责该搜救责任区的省级搜救中心统一组织、协调。
参与搜救的军用船只、飞机由军队派出机关实施指挥,同时接受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的现场统一协调。
第七条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员(简称:值班员)接收到任何遇险报警或报告后,应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险情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值班员接收到任何遇险报警或报告时,应按《水上险情报告表》(见附表)中的内容要求进行登记。
第八条 值班员可通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始发港、目的港的海上搜救中心、海事部门和船旗国搜救中心以及网站等了解报警船舶的有关资料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