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船舶处、安全处了解险情发展情况和搜救行动的情况时,值班员应全面准确的提供资料。
(二)值班员在搜救过程中,应及时将搜救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
(三)通航处应在搜救行动结束后,按照通航处领导的安排,向省级搜救中心或搜救分中心了解搜救行动的详细情况,编写《海上搜救情况简报》。
(四)通航处应在重特大险情并造成10人以上失踪或死亡或造成重大污染的搜救行动结束后,3小时内起草完成搜救情况总体报告,以《搜救信息快报》的形式报交通部领导,抄送海事局领导。
(五)通航处只对搜救情况的准确性负责。整个搜救期间的政务信息和上网发布的管理由交通部海事局办公室负责,对外的宣传工作由交通部海事局党工部负责。值班员未经搜救中心负责人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人员提供任何有关险情和搜救行动的情况。
第十八条 值班员应对交通部、海事局领导及相关人员到达值班室的时间和组织、协调搜救行动的情况及领导的指示、建议作好记录。
值班员应对有关搜救期间的电话联系内容作好记录。
值班员应对发出的《海上搜救中心值班信息》及其续报的时间及接收人员情况作好记录。
第十九条 支持性文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二)《1979年
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三)《关于成立海上安全指挥部的通知》(国发[1973]187号)。
(四)《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在交通部建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批复》(国函[1989]50号)。
(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交人劳发[1998]691号)。
(六)《
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90号)。
(七)《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险情报告工作的通知》(交海发[2000]298号)。
(八)《关于报送有关安全生产信息的函》(安监管函字[2001]20号)。
(九)《值班日志》。
(十)《水上险情报告表》
(十一)《电话记录》。
(十二)《海上搜救中心值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