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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二)教学设施、设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规定配置;
  (三)每班学员人数不得超过40人;实际操作训练每组人数不得超过20人,且每组应配备不少于1名实际操作教师;
  (四)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第四章 考试和发证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对参加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二条 对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者,由发证机关签发相应的适用于内河散装液体货船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考试不及格者,发证机关可允许其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五章 再有效审验

  第十三条 适用于内河散装液体货船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每3年进行一次再有效审验;再有效审验在合格证期满前6个月内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请适用于内河散装液体货船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审验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散装液体货船任职服务资历;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三)完成1至2天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未通过再有效审验者,如需在内河散装液体货船上任职,应重新参加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被吊销适用于内河散装液体货船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如需重新在内河散装液体货船上任职,可于合格证被吊销之日起12个月后重新参加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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