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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45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2年第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2月6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立案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的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48101100、4810120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统称“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裁决定确定国内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同时调查机关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美国公司
  1.维实伟克公司(Westvaco Corporation):29.65%
  2.其它美国公司(All Others):63.45%
  韩国公司
  1.启星制纸株式会社(Kye Sung Paper Co., Ltd.)、南韩制纸株式会社(Nam Han Paper Co., Ltd.)和丰满制纸株式会社(Poong Man Paper Co., Ltd.):31.09%
  2.韩松制纸株式会社(Hansol Paper Co., Ltd.):21.81%
  3. 新湖制纸株式会社:(Shinho Paper Mfg. Co., Ltd.):10.54%
  4.韩国制纸株式会社(HanKuk Paper Mfg. Co., Ltd):10.72 %
  5. 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 Ltd.):7.23%
  6.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 Co., Ltd.):5.58%
  7.其它韩国公司(All Others):51.09%
  日本公司
  1.日本制纸株式会社(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 Ltd.):23.89%
  2.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 Paper Co.,Ltd.):56.52%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71.02%
  三、终止对来自于芬兰进口铜版纸的反倾销调查
  调查期内,芬兰出口至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占同期中国铜版纸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1.5%,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定,该出口数量属可忽略不计,决定终止对原产于芬兰的进口铜版纸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四、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2年11月2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五、税则号变化
  本案立案公告中已明确,本案调查范围为4810项下的1100和1200。2002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起用了新的税则号,原48101100、48101200两个税则号取消,其项下的产品列在48101300、48101400、48101900项下。自2002年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关税税则号应为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
  六、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

      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的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2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贸委对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以下统称“调查机关”)分别就倾销和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1年12月29日,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山东万豪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江南造纸厂代表我国铜版纸产业向外经贸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铜版纸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外经贸部于2002年2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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