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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45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公告

  (二)倾销调查
  1、立案通知
  2002年2月5日,外经贸部约见了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时外经贸部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参加应诉。截至2002年2月26日止,韩国韩松制纸株式会社、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美国维实伟克公司等十四家公司和美国森林与纸业协会向外经贸部登记应诉。
  3、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政府代表分别约见了外经贸部,代表产业和企业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也分别拜会了外经贸部,并就被调查国家、被调查产品范围等问题向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外经贸部将上述评述意见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有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意见向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和抗辩。外经贸部在本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4、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
  为给利害关系方以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2002年3月29日,外经贸部举行了铜版纸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诉方及其代理人、韩国、日本、芬兰政府及驻华使馆官员、产业专家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官员参加了此次听证会。申请人、有关应诉公司、协会和应诉方驻华使馆和政府代表等共11家涉案利害关系方在会上就被调查产品范围作了发言。发言主要集中在被调查品种类排除、克重排除、用途排除以及立案前后税则号变化等问题上。各发言方在听证会后按规定向外经贸部提交了书面意见。外经贸部对各方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并在本初裁决定中对被调查产品范围进行了明确。
  5、收集证据
  2002年3月12日,外经贸部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外经贸部共收到10家公司的答卷,其中株式会社韩松作为负责韩松制纸株式会社出口窗口代理业务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6、进一步收集证据
  外经贸部对回收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本初裁决定中予以考虑。
  (三)损害调查
  本案立案后,国家经贸委成立了产业损害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具体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家经贸委对本案申请人的产业代表性依法进行了审查。2000年和2001年国内四户申请人铜版纸合计产量分别为590381吨和622609吨,同期全国总产量分别为900000、1100000吨,四户企业生产铜板纸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为65.60%、56.6%。申请人铜版纸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代表了国内铜版纸产业。
  2002年3月15日至20日,国家经贸委发出《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6份,《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15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13份。2002年4月中下旬,共收回《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5份,《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11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4份。2002年4月下旬,调查组赴部分国内生产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回收的调查问卷、实地核查结果等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进行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基本描述
  外经贸部在立案公告中确定本案的被调查产品的范围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进口税则号“48101100、48101200”项下的铜版纸,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名称:铜版纸
  英文名称:Coated Art Paper(or Board),亦称Coated Woodfree等
  种类:双面铜版纸、单面铜版纸、亚光铜版纸、铜版卡
  规格:卷筒、平板
  克重范围为70-350克/平方米
  原材料:铜版纸由铜版原纸和涂料构成,铜版原纸是由漂白化学木浆、造纸填料(高岭土、碳酸钙、滑石粉等)、增强剂、助留剂等原料加工而成,涂料则主要包括高岭土、碳酸钙、胶乳、涂布淀粉、分散剂、增白剂以及其他助剂组成。
  制造工艺: 铜版纸以铜版原纸为纸基,由涂布机用高岭土、碳酸钙等涂料在铜版原纸双面或单面进行涂布后,经过超级压光机进一步的整饰和加工,复卷后再进行必要的分切和包装。
  主要用途: 铜版纸广泛地应用于各种彩色画报、画册;书刊封面、插图;精美的商品广告、样板;商品包装装潢图案、美术图片;以及彩色报纸、宣传画等。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排除问题
  1、 关于排除高、低克重产品问题
  韩国应诉公司在调查中提出,应将中国企业不生产或与中国生产企业没有直接竞争关系的80克重以下的低克重产品和180克重以上的高克重产品排除在本案被调查产品之外,其理由是:铜版纸各克重之间,产品的物理特性、生产设备、产品用途不同,不存在相互替代性,应当根据克重分类;国内铜版纸产业生产的较低克重的产品的产量很低,质量不稳定,与进口产品不存在竞争性;除不支持本次反倾销调查的中国生产企业,中国不存在高克重产品企业。
  经过调查取证,外经贸部认为,70-350克/平方米的铜版纸产品均属铜版纸这一类产品中,在物理特性、技术特性方面无实质性区别,在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上,各克重的铜版纸产品基本相同,用途不存在实质性区别,用户、销售渠道相同,各克重产品之间具有较高的替代性和竞争性。同时,国内申请企业中也在从事高克重铜版纸生产,且已具备相当的产量和规模,韩国应诉公司提出的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铜版纸以100-157克重范围为主的观点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国内企业生产的90克以下的低克重铜版纸也占铜版纸总产量相当部分,其质量基本可与进口铜版纸竞争。因此,外经贸部对韩国应诉公司提出的排除80克重以下和180克重以上产品的主张不予支持。
  2、 关于排除玻璃纸和布纹纸问题
  日本应诉公司提出,玻璃纸和布纹纸属于“非铜版纸产品”,被列为特殊涂布纸,其生产工序、质量参数、用途、成本与一般涂布纸不同,不应包括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中。
  经调查,外经贸部认为,玻璃纸确属“非铜版纸产品”,而布纹纸只是铜版纸的简单压纹,仍是铜版纸的一种。其生产工艺、原料与铜版纸相同,其核心工艺仍是涂布工序,布纹纸只是在涂布后经布纹机代替超级压光机进行加工后生产出来的。布纹纸用途与光面铜版纸、亚光铜版纸一样,完全可以取代这两种铜版纸用于封面、内页、说明书等,其经销渠道、客户群也基本相同。日本应诉公司所称的中国国内产业不生产布纹纸也与国内产业实际情况不符,申请人中不仅拥有布纹纸的设备,也生产过布纹纸。由于其配方及后段工序与其他品种的铜版纸不同,其成本和售价与其他品种的铜版纸有一定差别,但这不影响其作为铜版纸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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