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口销售部分以下调整项目: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用、港口装卸费等相关费用、信用费用1、信用费用 2、报关代理费用,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韩国制纸株式会社
(HanKuk Paper Mfg. Co.,Ltd.)
1、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审查了韩国制纸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国制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占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公司报告了其在国内和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产品型号,经审查,外经贸部按照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并根据出口销售的三个型号防水纸、Art Gloss(双面)和Art Snow(双面)分别确定了国内销售相应型号的正常价值。
在审查韩国制纸国内销售的过程中,外经贸部发现,韩国制纸除自己生产并销售被调查产品外,同时也向其他韩国铜版纸生产商采购被调查产品并在国内进行销售。通过审查韩国制纸的答卷及补充答卷,外经贸部认为,销售外购产品属于正常商业交易行为,反映了市场状况,因此外经贸部决定不排除这部分交易,对韩国制纸要求排除这部分交易的主张暂不予支持。
韩国制纸的国内销售中,有部分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销售的,外经贸部对这部分交易价格进行了审查,认定这部分交易虽属关联交易,但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场交易状况,因此决定对这部分交易暂不作排除处理。
外经贸部对韩国制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
(1)关于自产部分
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韩国制纸将包括运费在内的发生于三个物流仓库的所有销售费用作为直接费用,全部未向被调查产品分摊,除去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向被调查产品和其他产品进行了分摊。外经贸部认为,上述三个物流仓库是以为公司的各个产品服务为目的进行运营的,三个仓库的费用也应该向被调查产品进行分摊。同时,由于公司主张仅有内销产品使用了分销仓库,上述费用不应向出口销售分摊。因此,外经贸部按照各产品的销售额将上述未进行分配的费用进行了分摊。韩国制纸将管理费用按照营业额向各产品分摊,经审查外经贸部认定该项分摊是合理的,暂予以接受。韩国制纸将财务费用按营业额向被调查产品分摊,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公司在所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了股份收入等投资业务的损益,外经贸部认为,被调查产品所承担的应当是与主营业务有关的费用和收入,投资业务的损益与主营业务无关,因此外经贸部在认定成本时将上述项目从财务费用中排除。同时,对于其他收益和其他损失科目,由于公司并未明确其具体项目,未说明其性质,也未证明其与被调查产品和主营业务是否有关,因此外经贸部在认定成本时也暂将其予以排除。
根据上述调整,外经贸部重新核算了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的成本。由于无法获得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月成本数据,因此外经贸部采用重新核算后的调查期平均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发现Art Snow(双面)型号的产品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销售部分占整个型号国内销售的比例为18%,未达到20%。而另两个型号防水纸和Art Gloss(双面)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销售部分占整个型号国内销售的比例在20%以上(防水纸为23%,Art Gloss(双面)为25%),因此外经贸部认为这两个型号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暂予以排除,并采用剩余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外购产品
对于外购产品的成本,由于公司报告无法获得其供应商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公司外购商品的价格作为公司的购货成本,加上公司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计算了这部分商品的成本,并进行了低于成本销售的审查。经过比较,发现这部分商品全部低于成本销售,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其外购价格、合理的公司的费用和利润比例重新构造了这部分交易的价格。
韩国制纸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是以加权平均的办法在排除低于成本交易后的自产产品的交易价格以及外购产品的构造价格的基础上计算的。
2、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韩国制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将被调查产品划分为三个大类型号,并分别确定其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韩国制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一部分由公司直接进行出口,另一部分则通过位于韩国的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韩国制纸知道其货物将最终销往中国。对于后一种情况,经审查,外经贸部决定依据韩国制纸与非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外经贸部对韩国制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韩国制纸通过自己的物流仓库进行售前仓储,并将归集在物流仓库上的所有费用分摊到被调查产品上作为调整项目要求进行调整。外经贸部认为,对于归集在物流仓库上的间接费用不应进行调整,由于公司主张的调整项目无法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因此对上述主张暂不予支持。
根据韩国制纸提交的补充答卷,由于外购产品的包装由生产商完成,因此公司没有报告这部分产品的包装费用,外经贸部采用公司自产产品包装费用的平均值对外购产品的包装费用进行了调整。
经审查,外经贸部决定在初裁阶段对于国内销售以下调整项目暂时予以接受,包括:内陆运输-工厂到分销仓库、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出厂装卸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
(2)关于出口价格
韩国制纸根据其收到货款时在银行发生的贴现费用报告信用费用。外经贸部认为,贴现费用仅反映了韩国制纸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之间发生的信用费用,而在发货后贴现日前也同样发生了信用费用,因此外经贸部除调整已经发生的贴现费用外,也对发货日到贴现日之间的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对于韩国制纸主张的出口退税的调整,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以及所发生的原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有关,因此,在初裁阶段外经贸部对该调整要求暂不接受。
经审查,对出口销售部分以下调整项目:内陆运费、出厂装卸费用、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用、港口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包装费用、信用费用(贴现费用)、报关代理费用、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邮费),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Shin Moorim Paper Co. Ltd.)
1、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审查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新茂林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新茂林公司报告了其在国内和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产品型号,经审查,外经贸部按照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并根据出口销售的四个型号强单、弱双、强双和中双分别确定了国内销售相应型号的正常价值。
根据新茂林公司的报告,在调查期内该公司没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国内销售。
外经贸部对新茂林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
新茂林公司报告其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归集被调查产品的销售费用,并将管理费用按照营业额向各产品分摊,经审查外经贸部认定上述归集和分摊是合理的,暂予以接受。新茂林公司将财务费用按营业额向被调查产品分摊,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公司在所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了投资收入等投资业务以及货币期货交易的损益,外经贸部认为,被调查产品所承担的应当是与主营业务有关的费用和收入,投资业务及货币期货交易的损益与主营业务无关,因此外经贸部决定在认定成本时暂将上述项目从财务费用中排除。同时,对于其他收益和其他损失科目,由于公司并未明确其具体项目,也未证明其与被调查产品和主营业务是否有关,因此外经贸部在认定成本时也暂将其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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