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
1.禁止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2.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3.依据《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4.个体工商户和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国防军工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和运输工具用成品油和液化气;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家庭生活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5.依据《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及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经营成品油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此外,经营运输工具用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应当参照成品油管理,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6.根据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等有关规定,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经营单位的基本条件
1.经营用于建筑装饰危险化学品的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在市场内出租经营的店面可以酌情放宽条件。
2.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