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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02年11月21日)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有序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现就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及相关名录
  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按照《办法》第三条和《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局将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剧毒化学品目录》。鉴于目前尚未公布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收录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自2003年起,《危险化学品名录》每年修订一次并予以公布;《剧毒化学品目录》自公布之日起,不定期修订并予以公布。
  二、登记机构
  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设在中国石化集团安全工程研究院,承担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设立本地区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
  三、登记人员的基本条件与培训考核
  (一)登记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工作责任心强;
  2、具有化工、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3、能熟练使用计算机。
  (二)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并经国家局考核合格后,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方可上岗。
  (三)培训、考核和发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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