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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1、国家局负责组织制定登记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优秀教材;
  2、登记中心的登记人员由国家局认证的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国家局负责考核;
  3、登记办公室的登记人员由登记中心负责培训,国家局负责考核;   
  4、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由国家局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四)《上岗证》的管理
  1、调离危险化学品登记岗位的登记人员,自调离岗位之日起15日内,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其《上岗证》,并报国家局备案。准备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人员,应由登记办公室提前向登记中心提出培训申请,登记中心适时组织培训,经国家局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证》后,方能上岗。
  2、自取得《上岗证》之日起,登记人员应每2年参加登记中心组织的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新技术、新知识等。
  3、《上岗证》2年复审一次,复审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有无重大工作失误或违规、再培训情况和工作变更情况等。复审工作由国家局负责。         
  四、登记办公室的基本条件
  登记办公室是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机构,为确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登记办公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了计算机、电话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3、至少配备了3名登记人员、数据库管理等技术人员;
  4、有完善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登记办公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技术上受登记中心指导。
  五、应急咨询电话的设立及使用
  国家局已经确定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电话号码是0532--3889090。登记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和已经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的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设立本单位的应急咨询电话,在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以下统称“一书一签”)上标注本单位的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号码和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号码,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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