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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至第19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2002年11月28日 证监发[2002]85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封面、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根据《证券法》、《披露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持股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以共同名义统一制作并报送持股变动报告书,公告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依照《披露办法》及本准则应当披露的所有信息,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持股变动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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