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应当在本报告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第四十三条 收购人应当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备查文件包括:
(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及其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二)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如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
(四)收购人就要约收购做出的相关决定;
(五)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若收购人成立不到三年的,自其成立日之日至报送本报告当年最近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除股权投资外,收购人没有其他具体业务的,应提供其母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符合上述要求的财务会计资料;
(六)如以现金支付要约对价的,有关资金来源及相关协议,包括借贷协议、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协议;
(七)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已签署但尚未履行的协议、合同,或者正在谈判的其他合作意向;
(八)报送要约收购文件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各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收购公司(如收购人为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及相关证明;
收购人还应当以软盘的形式报送上述机构、个人在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的证券交易记录;
(九)收购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其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报送要约收购文件前六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收购人(如收购人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收购人将履约保证金存入并冻结于指定商业银行的存单或者收购人将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的证明文件;
(十一)任何与本次要约收购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其他安排的文件;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