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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失效]

  第五条 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申请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申请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目录中的文件对申请人确实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是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做出书面说明。中国证监会可视审核实际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六条 申请人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公告义务后,方可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注册地;
  (二)申请人的主营业务;
  (三)以方框图或者其它有效形式,全面披露与申请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并以文字简要介绍其主要股东及其他有关的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
  (四)上市公司收购方案;
  (五)上市公司收购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及批准(如需要)
  (六)申请豁免的事项及理由;
  (七)本次收购前后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八)申请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持续关联交易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九)申请人增持股份后是否有后续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就收购中承诺的包括履行发起人义务在内的具体事项出具承诺书,并提供履行保证。
  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如存在被收购公司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未清偿对被收购公司的负债、未解除被收购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应当提供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就上述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发表的意见。
  第十条 为挽救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进行收购的申请人,应当在报送申请文件的同时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并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及独立财务顾问对该方案出具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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