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2年11月14日 汇发[2002]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进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规范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关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和整合,制定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尽快转发所辖机构。各分局在执行中如遇《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将所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目录: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简称“名录”)管理
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简称“黑名单”)管理
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
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
九、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二、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三、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管理
十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
十五、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
十六、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八、异地付汇核销管理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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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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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资企业: │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在│ ┃
┃管理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一年以内的企业,不能│1.所需材料应提 ┃
┃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工商营业执照; │登记进入“名录”,其│交原件并留存复 ┃
┃ │法》。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 │进口付汇需逐笔备案。│印件; ┃
┃ │ │构代码证书; │ │2.企业变更名称 ┃
┃ │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 │后,需继续清理 ┃
┃ │ │外资企业: │ │旧名称项下的进 ┃
┃ │ │1. 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批准证 │ │口付汇核销业务。┃
┃ │ │书; │ │ ┃
┃ │ │2.工商营业执照; │ │ ┃
┃ │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 │ │ ┃
┃ │ │构代码证书; │ │ ┃
┃ │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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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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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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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经外汇局│进口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列入“黑│1.“黑名单” ┃
┃管理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核实的进│名单”: │经核实后公布;┃
┃ │法》。 │口单位违│1.向外汇局或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 │2.“黑名单” ┃
┃ │ │规材料。│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 │有效期最低为 ┃
┃ │ │ │联)或其它凭证的; │自公布之日起 ┃
┃ │ │ │2.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六个月。 ┃
┃ │ │ │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 │ ┃
┃ │ │ │3.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 ┃
┃ │ │ │4.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 ┃
┃ │ │ │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 │ ┃
┃ │ │ │的; │ ┃
┃ │ │ │5.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 ┃
┃ │ │ │法》其它规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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