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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2年11月14日 汇发[2002]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进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规范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关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和整合,制定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尽快转发所辖机构。各分局在执行中如遇《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将所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目录: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简称“名录”)管理
  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简称“黑名单”)管理
  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
  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
  九、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二、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三、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管理
  十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
  十五、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
  十六、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八、异地付汇核销管理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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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
┠────┼─────────────────┼─────────────────┼──────────┼────────┨
┃“名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资企业:            │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在│        ┃
┃管理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一年以内的企业,不能│1.所需材料应提 ┃
┃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工商营业执照;         │登记进入“名录”,其│交原件并留存复 ┃
┃    │法》。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 │进口付汇需逐笔备案。│印件;     ┃
┃    │                 │构代码证书;           │          │2.企业变更名称 ┃
┃    │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          │后,需继续清理 ┃
┃    │                 │外资企业:            │          │旧名称项下的进 ┃
┃    │                 │1. 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批准证  │          │口付汇核销业务。┃
┃    │                 │书;               │          │        ┃
┃    │                 │2.工商营业执照;         │          │        ┃
┃    │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 │          │        ┃
┃    │                 │构代码证书;           │          │        ┃
┃    │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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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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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黑名单”│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经外汇局│进口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列入“黑│1.“黑名单” ┃
┃管理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核实的进│名单”:              │经核实后公布;┃
┃     │法》。             │口单位违│1.向外汇局或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 │2.“黑名单” ┃
┃     │                │规材料。│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 │有效期最低为 ┃
┃     │                │    │联)或其它凭证的;         │自公布之日起 ┃
┃     │                │    │2.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六个月。   ┃
┃     │                │    │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        │       ┃
┃     │                │    │3.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       ┃
┃     │                │    │4.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       ┃
┃     │                │    │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 │       ┃
┃     │                │    │的;                │       ┃
┃     │                │    │5.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       ┃
┃     │                │    │法》其它规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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