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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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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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支│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转口贸易商作为出口方的 │1.《进口付汇备案表┃
┃后收│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营业执照(企业首次办理时);│信用证的金额必须大于其作 │》付汇后不能补办;┃
┃转口│法》; │3.进口、出口合同; │为进口方的信用证金额;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贸易│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4.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个月; ┃
┃项下│定》; │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 │3.一份《进口付汇备┃
┃进口│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函; │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付汇│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审核下│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 │付汇手续(可分装信┃
┃备案│知》; │列材料: │或备用信用证; │用证项下除外)。 ┃
┃管理│6.《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
┃ │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2)托收:托收通知书; │ │ ┃
┃ │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的通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 │ │ ┃
┃ │知》。 │发票和、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 │ ┃
┃ │ │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 │ ┃
┃ │ │用信用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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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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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主要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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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 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没有境外工程承包经营 │1.《进口付汇备案表┃
┃工程│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 境外工程承包经营批文; │批文的进口单位不得办理 │》付汇后不能补办;┃
┃使用│法》; │3.进口合同; │此类备案;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物资│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4.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 │个月; ┃
┃付汇│定》; │5.项目分包合同(若项目没 │不含)的预付货款,无 │3.一份《进口付汇备┃
┃备案│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有分包,可不提供); │须提供外方银行开立的、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管理│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 │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 │付汇手续(可分装信┃
┃ │知》。 │审核下列材料: │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用证项下除外)。 ┃
┃ │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 │ │(2)托收:托收通知书; │ │ ┃
┃ │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 │ │ ┃
┃ │ │形式发票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 │ ┃
┃ │ │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 │ │ ┃
┃ │ │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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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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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主要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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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 │1.《进口付汇备案 ┃
┃名录│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进口合同; │(不含)的预付货款,│表》付汇后不能补办┃
┃企业│法》; │3.根据不同结算方式,还 │无须提供外方银行开 │; ┃
┃进口│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应审核下列材料: │立的、国内银行核对 │2.备案表有效期为 ┃
┃付汇│定》;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 │一个月; ┃
┃备案│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2)托收:托收通知书; │或备用信用证; │3.一份《进口付汇 ┃
┃管理│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 │2.进口报关单经营单 │备案表》只能办理一┃
┃ │知》; │形式发票和经银行核对密押 │位与付汇人不符的, │次付汇手续(可分装┃
┃ │6.《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 │须审核进口登记证、 │信用证项下除外);┃
┃ │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许可证上的进口单位 │4.货到汇款项下, ┃
┃ │7.《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4)货到汇款:须审核商业 │名称是否与报关单的 │备案表上应注明报关┃
┃ │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发票、提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一致; │单的编号、币种、金┃
┃ │8.《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 │对于尚未办理“对外付汇进口 │3.当报关单的贸易方 │额; ┃
┃ │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单位名录”的进口单位,还应│式为“合资合作设备 │5. 对已审核的报关┃
┃ │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通 │审核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 │”或“外资设备物品 │单须在网上核注、结┃
┃ │知》; │名录”所需提供的材料。 │”时,须审核外经贸 │案,该报关单留存外┃
┃ │9.《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的│ │部门的“进口设备清 │汇局两年备查。 ┃
┃ │通知》; │ │单”和 批准证书、 │ ┃
┃ │10.《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 │ │合作合作章程、验资 │ ┃
┃ │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需要│ │报告; │ ┃
┃ │外汇局备案的通知》11.《关于对进口 │ │4.备案表上须标注备 │ ┃
┃ │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 │案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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