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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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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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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支│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转口贸易商作为出口方的  │1.《进口付汇备案表┃
┃后收│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营业执照(企业首次办理时);│信用证的金额必须大于其作  │》付汇后不能补办;┃
┃转口│法》;              │3.进口、出口合同;      │为进口方的信用证金额;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贸易│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4.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个月;      ┃
┃项下│定》;              │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   │3.一份《进口付汇备┃
┃进口│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函;             │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付汇│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审核下│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  │付汇手续(可分装信┃
┃备案│知》;              │列材料:           │或备用信用证;       │用证项下除外)。 ┃
┃管理│6.《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
┃  │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2)托收:托收通知书;    │              │         ┃
┃  │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的通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 │              │         ┃
┃  │知》。              │发票和、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              │         ┃
┃  │                 │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              │         ┃
┃  │                 │用信用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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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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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主要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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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 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没有境外工程承包经营  │1.《进口付汇备案表┃
┃工程│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 境外工程承包经营批文; │批文的进口单位不得办理  │》付汇后不能补办;┃
┃使用│法》;             │3.进口合同;       │此类备案;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物资│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4.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   │个月;      ┃
┃付汇│定》;             │5.项目分包合同(若项目没 │不含)的预付货款,无   │3.一份《进口付汇备┃
┃备案│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有分包,可不提供);   │须提供外方银行开立的、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管理│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 │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  │付汇手续(可分装信┃
┃  │知》。             │审核下列材料:      │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用证项下除外)。 ┃
┃  │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  │                │(2)托收:托收通知书;  │             │         ┃
┃  │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 │             │         ┃
┃  │                │形式发票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             │         ┃
┃  │                │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 │             │         ┃
┃  │                │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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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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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主要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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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 │1.《进口付汇备案 ┃
┃名录│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进口合同;        │(不含)的预付货款,│表》付汇后不能补办┃
┃企业│法》;              │3.根据不同结算方式,还   │无须提供外方银行开 │;        ┃
┃进口│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应审核下列材料:      │立的、国内银行核对 │2.备案表有效期为 ┃
┃付汇│定》;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 │一个月;     ┃
┃备案│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2)托收:托收通知书;   │或备用信用证;   │3.一份《进口付汇 ┃
┃管理│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  │2.进口报关单经营单 │备案表》只能办理一┃
┃  │知》;              │形式发票和经银行核对密押  │位与付汇人不符的, │次付汇手续(可分装┃
┃  │6.《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 │须审核进口登记证、 │信用证项下除外);┃
┃  │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许可证上的进口单位 │4.货到汇款项下, ┃
┃  │7.《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4)货到汇款:须审核商业  │名称是否与报关单的 │备案表上应注明报关┃
┃  │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发票、提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一致;   │单的编号、币种、金┃
┃  │8.《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 │对于尚未办理“对外付汇进口 │3.当报关单的贸易方 │额;       ┃
┃  │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单位名录”的进口单位,还应│式为“合资合作设备 │5. 对已审核的报关┃
┃  │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通   │审核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 │”或“外资设备物品 │单须在网上核注、结┃
┃  │知》;              │名录”所需提供的材料。   │”时,须审核外经贸 │案,该报关单留存外┃
┃  │9.《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的│              │部门的“进口设备清 │汇局两年备查。  ┃
┃  │通知》;             │              │单”和 批准证书、  │         ┃
┃  │10.《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 │              │合作合作章程、验资 │         ┃
┃  │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需要│              │报告;       │         ┃
┃  │外汇局备案的通知》11.《关于对进口 │              │4.备案表上须标注备 │         ┃
┃  │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              │案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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