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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十六、转口贸易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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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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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1.《贸易进口付汇│1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1.转口后收入│1.进出口合同中商 ┃
┃贸易│核销监管暂行办法│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外汇金额须大│品名称应一致;  ┃
┃项下│》;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于原进口付汇│2.外汇局应在贸易 ┃
┃付汇│2.《进口付汇核销│4.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正本; │金额。   │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5.外汇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2.应审核收帐│(一式两联)、结汇┃
┃管理│定》。     │                   │通知或结汇水│水单/收帐通知上加 ┃
┃  │        │                   │单。    │盖“进口付汇核销已┃
┃  │        │                   │      │报审章”, 贸易进 ┃
┃  │        │                   │      │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第┃
┃  │        │                   │      │一联、已加盖“进口┃
┃  │        │                   │      │付汇核销已报审章”┃
┃  │        │                   │      │的结汇水单/收帐通 ┃
┃  │        │                   │      │知留存外汇局二年备┃
┃  │        │                   │      │查,第二联与其它单┃
┃  │        │                   │      │证退进口单位留存五┃
┃  │        │                   │      │年备查;3.外汇局应┃
┃  │        │                   │      │及时、准确将贸易进┃
┃  │        │                   │      │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的┃
┃  │        │                   │      │内容录入到计算机系┃
┃  │        │                   │      │统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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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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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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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1.《贸易进口付│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贸易进口到货核销表│1.外汇局应在贸易”┃
┃工程│汇核销监管暂行│2.进口付汇核销单;           │与所报审单证内容相│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使用│办法》;   │3.进口付汇备案表;           │符。       │”(一式两联)、进┃
┃物资│2.《进口付汇核│4.进口货物报关单(工程结束设备运回的);│         │口货物报关单、收汇┃
┃项下│销贸易真实性审│5.收汇凭证。              │         │凭证上加盖“进口付┃
┃付汇│核规定》。  │                    │         │汇核销已报审章”,┃
┃核销│       │                    │         │第一联留存外汇局二┃
┃管理│       │                    │         │年备查,第二联与其┃
┃  │       │                    │         │它单证退进口单位留┃
┃  │       │                    │         │存五年备查;   ┃
┃  │       │                    │         │2.外汇局应及时、准┃
┃  │       │                    │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  │       │                    │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  │       │                    │         │到计算机系统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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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异地付汇核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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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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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1.报审单证与│1.外汇局应在”贸易┃
┃付汇│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一式两联);     │贸易进口到货│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核销│法》;               │2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核销表内容相│”(一式两联)、进┃
┃管理│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3 进口货物报关单;   │符。    │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
┃  │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4.进口付汇备案表;   │2.异地付汇的│“进口付汇核销已报┃
┃  │4.《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 │5.按不同结算方式的付汇 │核销由备案表│审章”,第一联与报┃
┃  │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  │须审核相应的材料。   │签发地外汇局│关单电子底帐打印件┃
┃  │知》;               │            │负责。   │留存外汇局二年备查┃
┃  │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            │      │,第二联与其它单证┃
┃  │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            │      │退进口单位留存五年┃
┃  │知》。              │            │      │备查;      ┃
┃  │                 │            │      │2.外汇局应及时、准┃
┃  │                 │            │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  │                 │            │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  │                 │            │      │到计算机系统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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