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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5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2年11月13日 汇发[2002]11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进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规范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和整合,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执行。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机构。执行中如遇《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以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将所遇问题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目录:
  1、出口单位备案
  2、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3、远期收汇备案管理
  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5、深加工结转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6、异地收汇核销管理
  7、出口收汇差额核销管理
  8、出口收汇核销备查管理
  9、退赔外汇管理
  10、档案管理

  一、出口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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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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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1、出口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
┃单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流通性进出口企业提供的外经贸部门批准经 │        │    ┃
┃备案│实施细则》       │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        │    ┃
┃  │            │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自营进出口企业提│        │    ┃
┃  │            │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    ┃
┃  │            │0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        │    ┃
┃  │            │1 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        │    ┃
┃  │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        │    ┃
┃  │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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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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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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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                 │上半年向总局申请下半年的使用数量及│    ┃
┃印制  │办法实施细则》   │                 │编号;下半年向总局申请次年上半年的│    ┃
┃    │          │                 │使用数量及编号。         │    ┃
┠────┼──────────┼─────────────────┼─────────────────┼────┨
┃2、出口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                 │1、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应列为重要凭 │    ┃
┃收汇核 │办法实施细则》   │                 │证保管,并对每次入库的出口收汇核销│    ┃
┃销单入 │          │                 │单进行登记;           │    ┃
┃库   │          │                 │2、应核实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入库 │    ┃
┃    │          │                 │情况,并由业务主管在电脑上进行“出│    ┃
┃    │          │                 │口收汇核销单入库”操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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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        │1、业务主管在电脑上向发单业务员  │    ┃
┃发放出 │办法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业务员)进行“内部发  │    ┃
┃口收汇 │          │                 │单”,业务员根据“内部发单”记录向│    ┃
┃核销单 │          │                 │保管员领取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  │    ┃
┃    │          │                 │2、业务主管应定期对空白出口收汇核 │    ┃
┃    │          │                 │销单的出库、入库及库存情况进行抽 │    ┃
┃    │          │                 │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进行清查、上│    ┃
┃    │          │                 │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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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出 │1、《出口收汇核销管 │1、出口单位初次领取出口收汇    │1、外汇局在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时, │出口收汇┃
┃口单位 │理办法实施细则》; │核销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出    │应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员IC卡与领单所需│核销考核┃
┃发放出 │2、《出口收汇系统操 │口收汇核销员证、电子口岸IC    │证明的一致性;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领取│中的荣誉┃
┃口收汇 │作规程》。     │卡、出口合同;          │应进行书面签收.外汇局必须要求出口 │企业和达┃
┃核销单 │          │2 出口单位续领出口收汇核销    │单位当场在所领的每张出口收汇核销单│标企业按┃
┃    │          │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出口收    │上加盖或填写单位名称(章)和企业法│需发单。┃
┃    │          │汇核销员证、电子口岸IC卡;    │人代码(章);          │    ┃
┃    │          │3 未办理核销员证的出口单位,   │2、根据出口核销系统中出口单位可领 │    ┃
┃    │          │核销员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单数与出口单位网上申请数两者中较小│    ┃
┃    │          │时,外汇局应审核其居民身份    │数向出口单位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 │    ┃
┃    │          │证和出口单位的证明或介绍信;   │3、当出口单位可领单数不足,且确需 │    ┃
┃    │          │4 出口单位更换核销员后,未    │出口时,需提供说明及合同,并实行分│    ┃
┃    │          │办理电子口岸IC卡更换的新核    │级审批制。            │    ┃
┃    │          │销员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外   │                 │    ┃
┃    │          │汇局应审核其居民身份证、单位   │                 │    ┃
┃    │          │介绍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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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口 │《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1、出口收汇核销单;        │办理注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海关使用│对已经注┃
┃收汇核 │程》        │2、出口单位送交的出口收汇核销   │状态必须为“未用”或“退关”。外汇│销的出口┃
┃销单注 │          │单签收表。            │局在网上对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注销操│收汇核销┃
┃销   │          │                 │作,并打印注销界面与纸质出口收汇核│单应单独┃
┃    │          │                 │销单一并留存。在该笔注销数据下载并│保管。 ┃
┃    │          │                 │转入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后,与留存│    ┃
┃    │          │                 │的纸面单证进行核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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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空白 │《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1.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网上出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申请网上挂失或出│    ┃
┃出口收 │程》        │口收汇核销单挂失时,外汇局应审  │口单位自行挂失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必│    ┃
┃汇核销 │          │核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挂失书面报  │须是未报关出口的空白出口收汇核销 │    ┃
┃单挂失 │          │告。               │单。               │    ┃
┃    │          │2、出口单位自行挂失的,外汇局   │                 │    ┃
┃    │          │须审核出口单位事后报备的挂失   │                 │    ┃
┃    │          │书面报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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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已用 │1、《出口收汇核销管 │1、加盖单位公章的出口单位申请书; │1、出口单位遗失已经报关未办理出口 │    ┃
┃出口收 │理办法实施细则》; │2、未退税证明或补税证明。     │收汇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外汇局│    ┃
┃汇核销 │2、《出口收汇系统操 │                 │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后可为其签发“出口│    ┃
┃单挂失 │作规程》。     │                 │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    ┃
┃及出口 │          │                 │2、企业遗失已报关并已办理出口收汇 │    ┃
┃收汇核 │          │                 │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外汇局│    ┃
┃销单退 │          │                 │应审核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出口收汇核│    ┃
┃税联补 │          │                 │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或补税证 │    ┃
┃办   │          │                 │明,且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系统中有出│    ┃
┃    │          │                 │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数据,方可为企业│    ┃
┃    │          │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    ┃
┃    │          │                 │联”。              │    ┃
┠────┼──────────┼─────────────────┼─────────────────┼────┨
┃8、补办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1.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外汇局对出口单位申请核实同意后,可│    ┃
┃出口收 │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后,为出口单│    ┃
┃汇核销 │          │收帐通知(出口单位留存联)。   │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联补办批准件。 │    ┃
┃专用结 │          │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出口    │                 │    ┃
┃汇水单 │          │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     │                 │    ┃
┃/收帐通 │          │通知(出口单位留存联)同时    │                 │    ┃
┃知   │          │丢失时,外汇局应审核银行出    │                 │    ┃
┃    │          │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帐    │                 │    ┃
┃    │          │情况的书面说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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