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丙烯酸酯的需求较旺,呈现出较强的市场成长性。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具有较大的丙烯酸酯生产和出口能力,上述四国地处亚洲,与中国邻近,有运距短的竞争优势。因此被诉四国一直以中国为主要出口市场,具有向中国进一步低价出口丙烯酸酯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上述四国的丙烯酸酯出口到中国,对中国国内丙烯酸酯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五、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一)初步证据表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四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是造成中国丙烯酸酯产业实质损害的直接原因。
(二)调查机关对可能使中国丙烯酸酯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现有证据表明,中国丙烯酸酯产业的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产品。
据中国海关统计,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四国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合计数量占中国同期丙烯酸酯进口总量的比例分别为13.34%、29.78%、43.52%和63.65%。以上数据表明,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四国的丙烯酸酯向中国出口量占中国进口总量的比例逐年大幅上升,到 2001年上半年已达63.65%,而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量不及上述四国的进口量,因此来自上述四国的进口产品是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主要原因。
2.国内需求状况
调查期内,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涂料、皮革、粘合剂、化纤和纺织等相关行业也得到迅速发展,国内对丙烯酸酯的需求大幅上升。2000年中国对丙烯酸酯的需求量比1998年增长71.19%,2001年上半年比2000年上半年增长29.58%。中国对丙烯酸酯的需求增长并未给国内产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3.国内消费模式变化
调查期内,丙烯酸酯的消费模式无明显变化,未发现丙烯酸酯有其他可替代产品,不可能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中国丙烯酸酯市场的萎缩。
4.国内外竞争状况
调查期内,国际石油价格波动和金融风波对世界各地丙烯酸酯市场的影响是相同的,竞争条件仍然处于平等竞争状态。中国丙烯酸酯产业经过长期的技术改造,强化企业管理,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在性能和质量上基本一致,国内外产品的正常竞争不会给中国丙烯酸酯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5.国内产业政策的影响
调查期内,中国公布的相关产业政策对推动丙烯酸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并未给丙烯酸酯产业带来不利影响。
6.不可抗力因素
调查期内,中国丙烯酸酯产业未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企业管理严格、科学,生产设备运行状况良好。
鉴此,上述因素都不会给中国丙烯酸酯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而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四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丙烯酸酯是造成中国丙烯酸酯产业实质损害的直接原因。
六、初步裁定
根据以上调查,外经贸部初裁决定:在本案的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初裁决定: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对中国丙烯酸酯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并且,调查机关认定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向中国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