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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24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治沙贷款财政
 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2年10月11日 财农[2002]137号)


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
     2.林业治沙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附件1:    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更好地引导信贷资金参与林业生态环境建设,配合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速生丰产林等林业重点工程顺利实施,“十五”期间,国家财政继续对林业治沙贷款给予贴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1]388号)的要求,现就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
  “十五”期间,中央财政对符合林业治沙贷款规定,以及国家生态环境建设要求的以下项目给予贴息:
  1.按照速生丰产林工程规划营造的集中连片的速生丰产林造林贷款项目;
  2.林区农民为解决生活问题营造的经济林造林贷款项目;
  3.在沙区开展的,以治沙为目的从事种植业及其产品综合利用项目。
  二、贴息对象
  地方林业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从事林业治沙工作的有关中央直属单位,凡是利用林业治沙贷款,进行符合上述贴息范围项目建设的,均可以申请中央财政贴息。
  在沙区开展种植业项目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中央财政贴息。
  三、贴息率和贴息期限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政策的调整以及银行利率的变化,适时调整中央财政贴息率。目前,地方单位和组织等使用贷款的项目,中央财政按年利率2%给予贴息,地方财政应按规定给予贴息。有关中央直属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贷款的项目,中央财政按年利率4%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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