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26号)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21日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吴基传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行业统计监督管理,规范通信行业统计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
《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行业统计是指通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各种通信统计资料的活动。通信行业统计是国家统计工作的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
《统计法》和
《实施细则》,按照通信行业管理需要建立通信行业统计指标体系,进行通信行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运用各种统计方法,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通信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情况,提供统计资料,发布行业信息,做好统计咨询服务,发挥统计监督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通信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境外上市公司在国内运营的通信运营企业,中外合资电信企业,以及专用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邮政通信企业等)进行的通信统计活动。
第四条 通信行业统计工作实行信息产业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信息产业部管理全国范围内的通信行业统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通信行业统计工作,同时接受地方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向地方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有关通信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