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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
 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
  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和《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准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有关城市商业银行(名单附后)债券结算代理的对象由中小金融机构扩大到非金融机构法人。经批准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与非金融机构委托人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
  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健全内控机制,切实加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内部管理工作。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辖区内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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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银行              │  北京市商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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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商业银行           │  杭州市商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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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商业银行           │  滋博市商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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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商业银行           │  无锡市商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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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商业银行           │  济南市商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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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  长沙市商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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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商业银行           │  青岛市商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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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商业银行           │  重庆市商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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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商业银行          │  厦门市商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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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商业银行           │  太原市商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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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商业银行           │  贵阳市商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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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商业银行           │  东莞市商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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