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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2]25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工作,提高房地产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适应住宅与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我部制定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3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先达标〈标准〉的通知》([93]建房管字第19号)、1996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管理创全国先进水平考核标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96]建房市字第01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一、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考核标准
  1.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机构精简、高效。实现政、企分开,房地产估价机构与管理机构已经脱钩,房地产测绘工作实现了测绘业务与测绘管理分离。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实现一体化。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设有专门场所,用于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手续,场所内干净整洁,各类标识清楚、醒目,设备设施基本满足办公需要。
  2.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简洁高效的管理工作流程,将评估、测绘等服务性项目从流程中分离出去。
  3.实行岗位责任制。岗位设置能适应工作需要,目标明确,职责清晰,工效挂钩,奖惩分明。推行挂牌上岗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
  4.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收取必收要件,没有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与房地产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职责无关的前置条件,也没有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与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法律责任不直接相关的要件审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部规章规定的时限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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