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河南省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批复
(2002年9月30日 计价格[2002]1780号)
河南省计委:
报来《关于河南省城乡用电同价的请示》(豫计价管〔2002〕116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所报你省经价格听证会通过的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县城及以下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53元(含税,下同)。县城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它用电量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9分钱,具体价格由你委核定。
二、省电力公司直供的城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调整为每千瓦时0.5元,1-10千伏的调整为每千瓦时0.461元;非居民照明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调整为每千瓦时 0.5元,1-10千伏的调整为每千瓦时0.4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