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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决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
 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决定的通知
 (财办[20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国务院批准了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报送(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归类合并 统一管理”决定的意见)的请示》(国清(2002)3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这一决定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协商一致,现将两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归类合并,统一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业务兼容”的原则,本着“承认现状,平稳过渡”的精神进行,以确保两行业的稳定和专业服务的正常开展。
  二、中国税务咨询协会(适时更名为“冲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的社团会员。
  三、中税协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性管理组织,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实施具体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是其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对税务代理行业进行监督、指导。
  四、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推荐中税协的会长、秘书长任中注协副会长、副秘书长。
  中税协的日常重大工作和年度总结向中注协报告。
  五、中税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职能,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由现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中税协的工作人员组成。
  六、各地两行业协会实行统一领导工作,原则上按上述精神进行,并应于2002年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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