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新技术研究与
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0月23日 财企[2002]438号)
各中央直管施工企业:
为鼓励中央直管施工企业加强施工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规范施工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施工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施工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施工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中央直管施工企业的施工科技含量和技术实力,增强企业的研发能力,规范施工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央直管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高新技术科研开发项日的经费。
第三条 研发资金的使用原则是科学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确保实效。
第四条 研发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具有前瞻性和关键性的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等项目,应结合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战略安排使用。
第五条 研发资金项目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2]256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财预[2002]358号)的规定精神,实行规范管理。
第六条 申请研发资金的企业应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中央部门预算的时间要求及《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财预[2002]358号)向财政部申报《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文本》、《项目申报书》(乙)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七条 财政部应对研发资金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并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编制和下达该项资金支出预算。财政部对具体项目下达的支出预算,不应超过企业研发项目实质性研究开发费用(即项目总投资扣除项目前期准备及可行性研究等费用)的50%,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