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发关于开展节水型
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资源[2002]55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
水法》,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我部决定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建设,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我国节水型社会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经济技术政策和宣传教育体系。
现将《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02年12月17日
附件: 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节水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与可持续利用的前提和关键。《
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全面推行各种节水措施,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是水利部门的一项基本任务。为此,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为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提供实践经验,典型引路,逐步推广,是十分必要的。
二、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一)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目标
节水是在不降低人民生活质量和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前提下,采取综合措施,减少取用水过程中的损失、消耗和污染,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科学合理和高效利用水资源。节水型社会要求人们在生活和生产的全过程中具有节水意识和观念,在全社会建立起节水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技术、宣传等措施,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实现对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逐步杜绝用水的结构型、生产型、消费型浪费,使有限的水资源保障人民饮水安全,发挥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创造优良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