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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印发关于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各省(区、市)可选择水资源紧缺、水污染严重、有示范性的地区开展本省(区、市)的试点工作,并报水利部备案。试点建设的主体是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和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进行指导。
  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步骤为:
  (一)由所在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向水利部提出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申请和实施方案;
  (二)由水利部组织对方案进行审查;
  (三)由水利部和试点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联合对试点工作进行批复;
  (四)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五)试点地区节水项目按基建程序报批实施;
  (六)水利部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验收与评价。
  各省(区、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步骤,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
  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考核验收
  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由水利部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办法根据试点情况制定。
  考核验收通过对有关工作、工程的现场检查和指标考核进行。要求试点地区完成主要任务,实现试点目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参照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确定。重点按以下指标考核:
  ——综合考核指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分项用水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递减率、计划用水实施率、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水环境质量、单方节水投资等。
  ——第一产业指标:亩均灌溉用水量、主要农作物用水定额、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节水灌溉工程率等。
  ——第二产业指标: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污水处理率及回用率等。
  ——第三产业及居民生活用水指标:城镇人均生活用水量、居民饮用水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供水管网漏失率、节水器具普及率、用水装表计量率、城市生态系统建设用水效率等。
  指标值根据试点地区情况研究制定,总体高于《全国节水规划纲要》的要求。第一产业在保证当地经济发展前提下,实现用水量逐年下降,新增用水需求通过节水解决;第二产业的用水增长率要明显低于全国平均增长率;第三产业用水量要在居民用水得到充分保证的前提下,逐步向国际先进节水水平靠拢。
  各省(区、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考核验收办法根据以上制定,并写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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