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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十四)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十五)矿山救护作业;
  (十六)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而直接参加考核。
  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国家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六、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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