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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政府对外提供一般物资援助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政府对外提供一般物资援助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发[2002]311号 2002年7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适应我国对外援助工作的不断发展变化,现将修订后的《中国政府对外提供一般物资援助财务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中国政府对外提供一般物资援助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政府对外提供一般物资援助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对外援助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我国对外一般物资援助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财外字[1998]30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一般物资援助是指在我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下,我国向受援国或地区提供的一般民用物资(以下简称一般物资)。它是我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对外一般物资援助按性质分为贷款援助和无偿援助两种。属于贷款援助项下对外提供一般物资,必须通过两国政府指定的银行办理结算和记账;属于无偿援助项下对外提供一般物资并对外开立账户的,亦需通过两国银行办理结算和记账;无偿援助项下对外提供一般物资,对外不开立账户、无需办理对外结算和记账的,应与受援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根据批准的有关文件或对外协议,编制对外一般物资援助预算,纳入当年对外援助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批;根据一般物资援助预算及执行情况,编报年度决算并报财政部审批;负责向承办对外一般物资援助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下达对外一般物资援助出口交货任务;核拨人民币结算资金和所需的购汇人民币限额,并办理对外结算的核查工作。
  第五条 属于贷款援助项下或对外开立账户的无偿援助项下对外提供一般物资,中国银行总行根据对外所签协议、合同,负责与受援国所指定的银行或职能机构商签对外一般物资援助的银行账务处理技术细则和账务记载工作,并指定其有关分支机构办理对外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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