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经我国政府批准,记账或易货贸易顺差转作对外一般物资援助时,其费用金额按有关规定计算,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由外经贸部按有关规定将人民币资金拨付中国银行或有关企业。有关对外转账事宜,由中国银行依据两国政府间有关协议办理。
第十四条 为避免对外一般物资援助与对外贸易之间以及对外一般物资援助中贷款援助与无偿援助之间相互混淆,外经贸部在下达对外一般物资援助任务时,应对上述情况以适当形式予以明确,以利于加快对内、对外的结算工作。
第三章 对内结算
第十五条 对外一般物资援助内部结算方式分为实报实销制和承包合同制两种方式。
1.实报实销制结算
(1)实报实销制是指承办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内结算内容,按实际发生的承办费用据实报销。实报实销制适用于情况紧急、金额较小或随中央领导人出访执行的一般物资援助任务。
(2)承办单位发货后,填制对外一般物资援助内部结算清单(实报实销制)和对外一般物资援助购汇人民币限额结算清单[格式附后(略)]各一式四联,其中一联存底,另三联连同任务书复印件(一式两份)以及经中国银行签发的结算通知书(第八联,对外不开立账户的无偿援助不提供此通知书)、各项费用原始单证、装箱单、形式发票、运输提单、保险单、商检证书副本及执行该项目所要求提供的有关单据各一份寄送外经贸部审核后办理结算。
2.承包合同制结算
(1)承包合同制是指外经贸部通过招(议)标方式,根据投标单位以本办法颁布的对内结算内容为基础的合理报价,择优选定承办单位,并与承办单位签订对内承包合同,按对内承包合同支付价款。
(2)承办单位发货后,根据对内承包合同填制对外一般物资援助内部结算清单(承包合同制)和对外一般物资援助购汇人民币限额结算清单各一式四联,其中一联存底,另三联连同任务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对内承包合同复印件、经中国银行签发的结算通知书(第八联,对外不开立账户的无偿援助不提供此通知书)、装箱单、形式发票、运输提单、保险单、商检证书副本及执行该项目所要求提供的有关单据各一份寄送外经贸部审核后办理结算。
3.对于实报实销或承包合同未规定具体结算比例的一次性货款结算,外经贸部根据承办单位上报的对外一般物资援助内部结算清单和对外一般物资援助购汇人民币限额结算清单及所要求提供的单证,经审核无误后即将95%的核定价款拨付承办单位,待收到经海关验讫的报关单及我国政府同受援国政府办妥的交接证书或受援国对对外结算的确认后,将其余5%的核定价款拨付承办单位。对于承包合同中需约定具体结算进度和比例的,应按照上述原则,签订有关条款,并按合同中规定的具体进度和比例及所要求提供的单证经审核后办理拨款。外经贸部应在收到上述所有结算单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承办单位反馈审核意见或办理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