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对外一般物资援助对内结算的内容包括承办单位在执行一般物资援助任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包括商品进价成本、为完成任务而发生的直接费用、代理手续费、税金、经济技术咨询费以及技术服务费等。
1.商品进价成本是指承办单位直接从生产企业或经营商品批发企业等供货单位购进商品时的原始进价和购入环节应缴纳的税金。
2.为完成任务而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
(1)国内运杂费:指物资自采购地至装运口岸的境内运输费、装卸费、港杂费、劳务费等费用。
(2)包装费:指实际发生的运输包装和特殊包装等费用。
(3)保管费:指物资自采购地出厂后至交付地各环节发生的仓储等保管费用。
(4)检验检疫费:包括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药检及熏蒸等费用。
(5)保险费:指物资自采购地至两国政府商定运抵地所发生的保险费。
(6)国外运费:指物资自我方装运口岸至两国政府商定运抵地所发生的(海运、陆运、空运)运费。
(7)资金占用成本:以商品进价成本和上述第一至第六项直接费用合计数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一般情况下资金占用成本按3个月计算;对市场上不能直接供货的商品,按经审核后的实际需要时间计算资金占用成本。已预拨周转资金的部分不计算资金占用成本。
3.代理手续费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第一:以商品进价成本为基数,分档次累进计提:
(1)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含200万元),按3.5%计提;
(2)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按3%计提;
(3)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2.5%计提;
(4)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部分,按1.5%计提;
(5)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计提。
第二:如商品进价成本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且货物品种多样、规格繁杂(品种或规格超过10种以上的),如教学仪器、学生用具、办公用品、广播器材、救灾物资等等,以货物进价为基数,按6%计提。
4.税金:指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企业就其取得的代理手续费收入应征收的营业税,对于实行承包结算制的企业就其以对内总承包价为依据计算的、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进项税额列入商品进价成本;实行承包结算制的,购入环节应缴纳的税金包含在对内总承包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