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经济技术咨询费:指请有关单位承担配单、评标等经济技术咨询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6.技术服务费:指由我提供培训、安装使用等技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出国人员费、差旅费、当地雇工费及零星材料费。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办理结算时提供的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任务书中明确的项目承办单位名称一致。如承办单位将任务交由独立核算的下属子公司或业务部执行,结算款需直接拨付该子公司或业务部的,由承办单位出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同时执行任务的子公司或业务部填写结算清单,注明银行账户,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办理上述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按实报实销方式执行一般物资援助任务,如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额外费用申请核销时,应向外经贸部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并将有关费用的原始单据送交外经贸部审核,不可抗力因素得到外经贸部认可或与受援国办理确认文件后方能核销,否则由承办单位自行负担。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改变对内承包合同有关条款或投标书中有关条款的,应事先经外经贸部认可后方能办理结算,如承办单位未经外经贸部同意单方面改变对内承包合同条款或投标书内容的,外经贸部有权对执行任务的全过程进行调查,扣减有关费用,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按承包制办理结算时,发生违约行为的,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承办单位按实报实销方式对内办理对外一般物资援助结算时,使用假单据、假发票或对外交付一般物资时擅自变更供货内容、减少货物数量、降低货物规格、以次充好的,外经贸部将相应扣减该承办单位结算金额并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所述行为金额巨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财务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国政府对外提供一般物资援助的财务管理办法》([89]外经贸财经字第279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本办法印发之前下达任务且未执行完毕的对外一般物资援助项目,仍按照《中国政府对外提供一般物资援助的财务管理办法》([89]外经贸财经字第279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