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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财政部等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
 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财政厅(局)、编制办公室、人事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精神,做好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组成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国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协调与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要相应成立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本地区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等工作。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省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财政厅(局)、编办、人事厅(局)五部门组成,组长应由地方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领导担任,财政厅(局)、编办、人事厅(局)的同志为小组成员;下设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五部门协商确定。
  二、关于人员划转工作
  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基数由各省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办发[2002]4号通知核定,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考录安置范围限于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以下简称车购费)稽征人员冻结令(交财发[1999]160号)时的在册人员;冻结令之后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冻结令之后确属工作需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交流、轮岗到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科级以上(含科级)领导干部。车购税稽征人员接收划转工作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由省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的人员中属于公务员身份的干部进行审核,报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划转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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