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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7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2]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保证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修订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简称《药品GMP认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的《药品GMP认证办法》、《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国药管安〔1999〕105号)同时废止。
  现将执行《药品GMP认证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GMP证书》、《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件2(样稿)、附件3)由我局统一印制,各地可根据需要数量向我局领取,也可从我局网站下载《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二、《药品GMP证书》认证范围应按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填写。证书编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字母+顺序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证书编号为:字母+顺序号。由负责认证的药品监督管理局按以下编号方法分别填写,“字母”项为英文大写字母,按顺序分别代表不同年份,“A”代表1999年,“B”代表2000年,“C”代表2001年,“D”代表2002年,依次类推;“顺序号”项为四位阿拉伯数字自然顺序,中间不得有空号,跨年度继续上年度的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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