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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生产许可证》统一更换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换证药品生产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见附件2,企业可从我局网站直接下载后填写);
  2、《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首页及有变更记录页的复印件;
  4、《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更换《药品生产许可证》。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于2003年4月1日前,将更换工作总结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软盘报送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我局安全监管司。
  三、为加强规范化管理,我局重新制订了《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方法及代码》、《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分类及填写规定》(见附件3、附件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换证中,要按规定事项和分类及填写要求,进行规范填写。其中《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及有效期仍按原《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编号、日期和有效期填写。
  四、为适应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我局编写了新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随本通知下发。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准确录入有关数据并按时返回,以便及时更新我局网站已向社会公布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数据库。
  五、《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企业收取工本费。
  以上请及时通知企业,并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与我局安全监管司联系。
  联 系 人:肖江宜
  联系电话:010—68313344转1021
  传  真:010—88363227
  电子邮件地址:xiaojy@sda.gov.cn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址:www.sda.gov.cn
  附件:1.《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样稿)(略)
     2.《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略)
     3.《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方法及代码(略)
     4.《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分类及填写规定(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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