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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2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5号)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1月6日经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2002年12月4日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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